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1月4日,合肥的朱某海(化名)拨打新安晚报热线反映,自己在老家霍邱县冯瓴乡马台村的杨树,在未被告知的情况下,被同村村民偷卖,共有45棵,价值13500元。报案后,警方不予立案,表示归林业部门管理。朱某海又找到林业部门,得到的答复是宅基地纠纷起引起的林权纠纷,建议由当地政府进行调解处理。此事持续将近两年的时间,至今未得到妥善解决。这件事情到底如何发生的呢?记者展开了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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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45棵杨树被人盗卖?
据朱某海介绍,早在1995年,他的父亲就在老宅基地上栽种了杨树。后来父亲去世,他将母亲带至合肥生活。2020年5月份一天,朱某海得知同村村民朱某东(化名)和其父亲将其中45棵杨树砍伐后卖了。朱某海随后通过多种途径反映此事,一直没有得到解决。那么事情到底是怎么发生的呢?
记者获得的信息表明,该事件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树木权属和土地权属上。按照朱某海的说法,树木权属之前是没有异议的,有派出所的笔录可以证明,朱某东也承认是朱某海家的树。而记者从多方获取的信息表明,在25年前,种树的这块地属于朱某海和朱某东等几家共有的老宅基地。后来,朱某海的父亲朱某平(化名)在这片大家共有的宅基地上栽种了杨树。2016年,这片宅基地经过土地确权之后被分到朱某海名下。而对于生长在这块土地上的杨树,朱某海认为是自己父亲栽种,土地确权又是自家的,杨树应该归自己所有;而朱某东则认为杨树生长的土地是以前自家的共有宅基地,杨树也有自己一部分,因此导致了纠纷的发生。
部门:建议走司法途径解决
2022年1月5日,霍邱县公安局冯瓴乡派出所负责人告诉记者,这个纠纷他知道,根据警方调查,这片林木所有权没有异议,应该是朱某海父亲朱某平栽种,但是栽种的土地权属有争议。因此,此事属于土地纠纷,不属于盗窃案件。随后,他们按照相关规定将此事移交霍邱县林业局调查处理。
随后,记者联系上霍邱县林业部门,霍邱县林业执法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与房前后的个人树木无需办理采伐证。因此,朱某海和朱某东原老宅基地属房前屋后树木,无需办理采伐证,林业执法部门对砍伐行为也无权介入监管。同时,根据《森林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个人和单位之间发生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自案子转到我们这里来,这一块牵扯时间久远的老宅基地,因为权属有纠纷,我们也没法立案,只能调解处理。”该负责人表示,“按照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共有宅基地是不能确权到私人名下的。现在,朱某海要求追究朱某东盗伐杨树的责任;而朱某东则对当年共有宅基地被确权到朱某海名下有异议,要求对方归还自家宅基地。”当地政府、派出所等相关部门也多次试图调解此事,由于双方分歧很大,调解的效果很不理想。该负责人建议双方走法律途径,来进一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安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