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霍邱县铁基新材料产业园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各被征收户,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霍邱县铁基新材料产业园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1月18日至2023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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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霍邱县铁基新材料产业园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霍邱县铁基新材料产业园项目集体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铁基新材料项目建设,规范项目区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操作规程,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 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20 号)等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
霍邱县铁基新材料产业园项目区范围(以下简称项目区),因实施铁基新材料产业园项目需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涉及被征收房屋及地表需补偿的附属物。
二、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自2023年月日起至2023年月日止,共60天。
三、征收安置政策
(一)征收人口认定
1.计入安置人口情形
(1)当地户籍管理机关登记在册在本村的农业人口(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下同);
(2)原在征收范围内有合法户籍,现在外服役的士兵、士官等服役人员、大中专院校学生;
(3)原在征收范围内有合法户籍,现在服刑的人员;
(4)农业祖居已婚人口的配偶及其新生子女,现常住在本村的农业人口;
(5)原户口在本村,现常住在本村且其他地方无自有产权住房的非农业人口。
2.不计入安置人口的情况
(1)因婚姻离开原村组现不常住在本村组户口未迁出的人员;
(2)寄居、寄养、寄读及空挂户的人员;
(3)本安置方案印发前家庭人员已死亡,户口未注销的;
(4)本方案出台前已享受过征收安置政策的农业人口。
3. 特殊情形
其他特殊人员,经个人申请、村组评议、公示无异议后,冯井镇政府审核确认,报县铁基新材料产业园项目建设领导组备案,计入安置人口。
(二)征收安置方式
征收安置采取统建安置房安置、异地自行安置两种方式。被征收人自愿征收,同意拆除原房屋及全部附属设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安置。
1、统建安置房安置
统建安置房安置是指在确定的安置点建设房屋安置被征收人。
(1)安置房源为冯井镇老庄家园安置小区以及冯井镇及霍邱县经济开发区统建安置房源(详见公布房源图)。
(2)被征收户每人按保基本30平方米安置,每户最多只能增加30平方米面积选房。
(3)统建安置房结构类型:框架结构。
2、异地自行安置
异地自行安置是指不购买冯井镇统建安置小区选择其他方式自行安置的被征收人。选择异地自行安置的被征迁户须提供他处自有产权住房手续,签订异地自行安置协议和自愿退出宅基地协议,放弃宅基地使用权,注销集体土地使用证,
(三)被征收房屋拆除和搬迁费、附属物等补偿标准
1.房屋的补偿
2.搬迁费补偿
搬迁费补偿标准为被搬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 6 元/平方米。异地自行安置搬迁费按一次计算;统建安置搬迁费按两次计算。
3.临时安置费补偿(仅限于统建安置房安置)
临时安置期为36个月,标准为被搬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 6 元/ 月 /平方米。
4.附属物补偿
5.室内外装潢补偿
6. 青苗补偿
7.树木、坟墓补偿
(四)统建安置房缴纳履约保证金标准
每户缴纳 1.5 万元;
(五)奖励
1.按时缴纳履约保证金和签约奖励
(1)被征迁人选择统建安置房安置,按时缴纳履约保证金并签订统建安置协议的,每户奖励5000元。
(2)被征迁人选择异地自行安置,按时签订异地自行安置协议及自愿退出宅基地协议 并提供他处自有产权住房手续的,每户奖励 5000 元。
2.按时搬迁奖励
被征迁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并通过冯井镇政府验收的,按拆除房屋面积给予150元每平方米奖励。
3.退出宅基地奖励
被征迁人选择异地自行安置,自愿退出宅基地,在霍邱县城区购买商品房或政府存量安置房的,按安置人口每人15000元奖励;其它异地自行安置情形按安置人口每人3145元奖励。
(六)异地自行安置购房补贴
(1) 被征迁人于本安置方案印发之日前在异地购买商品房,提供不动产权证(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经房屋主管部门认定后,按安置人口每人 3000 元补贴。
(2) 被征迁人于签订安置协议半年内在霍邱县城区购买商品房安置的,提供不动产权证或已备案的购房合同,经房屋主管部门认定后,按所购房屋的产权面积给予每平方米 1000 元补贴;在霍邱县城区购买政府存量安置房安置的,经政府存量安置房产权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按所购房屋的产权面积给予每平方米600元补贴。每户按人均不超过 40 平方米面积享受补贴。
(七) 搬迁违约责任的履行
被征迁人未按时将搬迁房屋钥匙上交的,每推迟一天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200元,直至扣完。
四、征收程序
(一)登记(建档立卡)
冯井镇委托第三方负责实施入户丈量登记工作。对于产权明晰的房屋,其结构、建筑面积等,以实地测量为准;对于产权不明晰或有纠纷的房屋,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组织规划建设中心所、城管执法、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及村民委员会等单位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二)公示
征收安置工作实行三榜公示制度。在实施征收工作之前,对被征收安置对象、家庭人口、房屋面积等情况予以首榜公示。每榜公示结束后,被征收人提出异议的,冯井镇政府、村负责统计汇总并复核确认,再进行下一榜公示。每期公示时间为7天。
(三)复核
凡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须在公示期内向冯井镇政府提出,由冯井镇政府负责复核确认。
在征收安置期间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签约(签订协议)
被征迁人在乡镇动员会后2个月内:
1.选择统建安置房安置的,按标准缴纳履约保证金,选定房型、面积,签订统建安置协议。
2.选择异地自行安置的,免缴履约保证金,签订异地自行安置协议(含自愿退出宅基地)并提供他处自有产权房屋手续(选择购买霍邱县城区商品房或政府存量安置房的)。
(五)选房
搬迁公告发布3个月后,选择统建安置的,充分征求被征收群众意见确定选房方式,并由冯井镇政府负责组织选房工作。
(六)搬迁结算
1、选择统建安置房安置
按每户所选安置房价款,及本方案第四条第五项奖励金额相比,得出差价(保证金暂不计入)。
(1)需补交的,应在交房公告发布后30日内将差价补齐,领取新房钥匙,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交齐差价的,该户已选择房屋由政府收回,保证金不予退还;不需补交的,征收人在被征迁人交出被拆迁房屋钥匙两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差价款,交房时直接领取新房钥匙。
(2)被征迁人必须在签订统建安置协议后60日内搬迁结束,交出被搬迁房屋钥匙。逾期不予兑现按时签约奖励和按时搬迁奖励。
( 3 )被征迁人领取新房钥匙2个月内清算结束(保证金无息退还)。
(4)安置房结算价格标准:老庄家园小区为每平方米1180元。被征收人每户所选安置房面积未超出基本安置总面积(按人均 30 平方米计算),按安置房结算价格标准结算;超出基本安置总面积以上部分,按结算价格每平方米增加 900元予以结算;冯井镇及霍邱县经济开发区统建安置房源采取政府与开发商议价,价格以县政府公布的房源价格表为准。
2、选择异地自行安置
异地自行安置结算包括被拆除房屋和附属物补偿以及本方案第二条第五项奖励。
( 1 )被征迁人必须在签订安置协议 40日内签订搬迁协议,并于搬迁协议签订后60日内搬迁结束,交出被搬迁房屋钥匙清算结束。逾期不予兑现按时签约奖励和按时搬迁奖励。
( 2 )被征迁人选择购买霍邱县城区商品房或政府存量安置房的,必须在霍邱县房源平台选房,县住建局 (房产中心) 负责搭建霍邱县房源平台,委托第三方社会评估机构,结合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前三个月的各房地产开发项目住宅销售均价确定商品住宅和安置房价格。
(3)选择异地自行安置被征迁人按照本方案第二条第六项要求购置房屋安置并提供相关佐证资料,经认定后,一次性兑现购房补贴。
五、组织保障
县政府组织领导霍邱县冯井镇铁基新材料项目建设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协调解决征迁工作中的各项问题,成立征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霍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宣传解释相关征迁政策,监督测量、评估公司现场作业情况,指导征迁协议签订、审核购房券资金拨付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明确被征收人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性质、用途;农业农村地负责宅基地认定;冯井镇负责具体实施片区房屋及附属物调查、登记工作、拆除、协议签订、资金拨付等工作;纪委监委、财政、审计、公安、教育、民政、供电、供水等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督办各责任单位落实具体工作任务。
六、监督检查
(一)信息公开,结果公示。对每户房屋面积、安置人口、 搬迁补偿款等情况同时在乡(镇)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和搬迁村民组同步公示, 接受社会监督。每期公示, 按标准要求拍照留存。
(二)鼓励举报,查实奖励。对于反映房屋搬迁补偿问题实名举报且为第一举报人的,经查属实,按挽回经济损失数额的50%奖励第一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 0564-6341001。
(三)履职尽责,强化监管。房屋征收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不严格执行房屋征收安置方案,有优亲厚友、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一经查实的,依纪依法从重处理。 举报电话:县纪委监委 0564-6022896;举报邮箱:hq12388@163.com。
七、其他事项
(一)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照相关规范执行。
(二)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上一户有多处住宅的,必须合并计算,只享受一次安置;对共同居住在同一住宅上的父母与子女, 在房屋面积测量上合并计算。
(三)被搬迁人应缴清水、电、有线电视、电话、网络等费用,并办理报停手续。
(四)对在征收工作过程中,有辱骂、殴打搬迁工作人员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五)被搬迁人腾空被搬迁房屋时,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及门窗等。否则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及相关责任由被搬迁人自行承担。
(六)调查登记过程中,被搬迁人提供资料不实或者不协助镇、村进行勘测登记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七)被搬迁房屋设有抵押权或者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八)本方案出台前已经实施征收安置的仍按原方案执行。
(九)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十)本方案仅适用于霍邱县冯井镇铁基新材料产业园项目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本方案由霍邱县铁基新材料产业园项目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说明。
来源:霍邱县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