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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霍邱曝光10大典型案例!有人被判3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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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3/3/14 14: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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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卖场消费伤害赔偿纠纷维权案

【案情简介】

2022年,汪女士在某卖场消费意外摔伤,住院治疗康复后,请求卖场赔偿其摔伤医疗、误工、精神损失等费用。因双方就赔偿金额和解不成,汪女士遂投诉至霍邱县消保委。


【处理过程及结果】

霍邱县消保委受理汪女士投诉后,立即介入调查。经查,汪女士投诉情况基本属实。随后,霍邱县消保委组织双方调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经三方努力,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愿意接受调解;

二、卖场一次性补偿汪女士医疗、误工等费用3000元;

三、协议履行后,双方不再就此事追究对方任何责任;

四、双方对调解结果不持异议。


【案例评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之规定,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依法享有人身安全权。


卖场作为一个开放性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共活动场所的经营主体,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之规定,应依法承担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不受伤害的义务。消费者在卖场消费过程中意外摔伤,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有权获得赔偿,侵权人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消费者医药、误工等合理费用。 

  ---案例来源:霍邱县市场监管局

消保委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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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以案查案、案中有案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破获一售假网络大案

【案情简介】

2021年,霍邱县烟草专卖局接到某消费者举报,反映其在我县某乡镇购买到一包某品牌假香烟。霍邱县烟草专卖局调查发现案情重大,于是联合霍邱县公安局成立“1·05”专案组,成功抓获一名涉案嫌疑人。在侦办“1·05”专案过程中,通过对售假网络链条梳理,专案组掌握了其上线活动轨迹,于2021年8月3日成立“8·03”专案组,赶赴广西北海市成功抓获上线涉案嫌疑人姚某军,查获各类假冒伪劣卷烟534.2条,案值16万余元,一举摧毁一条涉及我县辖区假烟销售网络。


【处理过程及结果】

2021年12月24日,该案侦查终结。霍邱县公安局依法将该案移送至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2年8月12日,经霍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涉案嫌疑人姚某军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其违法所得92766元被依法追缴,涉案假烟和交通工具(一辆小型客车)被依法扣押。


值此3·15来临之际,霍邱县烟草专卖局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烟草制品一定要到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正规店铺购买。在日常生活中,一些不法分子通过“无证户”销售假冒伪劣卷烟渔利,既给国家税源造成损失,又损害消费者身心健康,消费者切勿因贪图便宜或心怀侥幸,上当受骗购买到假冒伪劣卷烟。

----案例来源: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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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销售侵权商品的法律适用

--以销售侵权白酒案为例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29日,霍邱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霍邱县某百货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在该百货店货柜上存有如下白酒:1、“某某某酒洞20藏”白酒,酒精度52%vol、3瓶(500ml/瓶);2、“某某某酒洞16藏”白酒,酒精度42%vol、62瓶(500ml/瓶);3、“某某某酒洞9藏”白酒,酒精度42%vol,4瓶(500ml/瓶)。上述白酒经安徽某某某酒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打假代理人现场识别认定:1、外箱胶带属二次封口;2、内盒拉环非安徽某某某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拉口处有粘贴痕迹;3、瓶盖非安徽某某某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且外箱、内盒、瓶盖三处溯源码信息不一致;4、该批白酒系回收包装、灌装而成,非原厂产品,为假冒产品,并侵犯安徽某某某酒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2022年1月,霍邱县某百货店被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侵权商标白酒,系其2021年12月从一位开着外地牌照车的销售员手中购进的,据该销售员介绍该批白酒系工程款抵扣用酒,价格比较便宜。于是,当事人以较低价格购买了部分白酒:1、“某某某酒洞20藏”白酒,酒精度52%vol,共计3瓶,购进价格为375元/瓶,销售价格为487.5元/瓶;2、“某某某酒洞16藏”白酒,酒精度42%vol,共计62瓶,购进价格为257.5元/瓶,销售价格为300元/瓶;3、“某某某酒洞9藏”白酒,酒精度42%vol,共计4瓶,购进价格为175元/瓶,销售价格为212.5元/瓶。上述侵权商标白酒案值合计20912.5元,截止目前,该批白酒尚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执法人员认为在办案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货源,承认违法经营的非法经营额。据此,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侵权白酒69瓶;3、处以罚款290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中,在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认定上,当事人明知涉案白酒包装已经被破坏,存在假冒可能,却受利益驱使仍然购进并销售,具有一定的主观故意性。在销售时又积极推荐该商品,其经营行为既损害消费者身心健康又侵害了安徽某某某酒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影响市场正常经营秩序,依法应给予处罚,警示不法经营行为,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本案经营场所较为偏僻,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当前,制假售假行为存在向城乡结合部发展趋势,作为执法部门应加强检查力度和频次,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同时加大对消费者的宣传力度,提醒其谨慎购买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商品,如果已经购买,请注意留存票证票据等,为有效维权提供证据支持。

----案例来源:霍邱县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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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霍邱县经济开发区王某某销售未审定种子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17日,霍邱县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农资市场检查中发现经济开发区某某农资经营部(经营人:王某某)销售的某品牌小麦种子(审定号:豫审麦2020XXXX)未经安徽省引种备案,其适宜种植区域不涵盖安徽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销售未审定种子,霍邱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王某某进行立案查处


【处理过程及结果】

鉴于当事人能够主动交待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且未造成危害后果,考虑当事人家庭实际情况,经霍邱县农业农村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决定给予王某某违法行为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之规定。2022年12月19日,霍邱县农业农村局对王某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62.5元;

2、没收未审定种子662.5千克;

3、行政罚款20000元。

目前该案行政处罚决定已履行完毕。


【案例评析】

及时查处种子违法案件,对于维护正常种子市场经营秩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案虽然货值金额不大,但农业农村部门坚持违法必究,严格办案,对涉案种子的进货、销货、存货三个渠道开展全面调查取证,查明了当事人违法经营销售未审定种子的事实,对违法种子数量、货值和违法所得及危害后果等进行了准确认定,并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此外,本案中农业农村部门在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还专门开展“回头看”,对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情况进行检查核实,确保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的实际效果。

----案例来源: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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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购买健身课服务纠纷维权案

【案情简介】

2022年,陈女士在某健身中心花费6000元购买了40节健身服务课,约定私教健身服务。后来私教辞职后,陈女士还有26节课时尚未消费。于是,陈女士要求健身中心退还26节课时服务费,但商家表示现在退费则视为陈女士违约,要求扣除40%手续费。双方和解不成,陈女士投诉到12315平台。


【处理过程与结果】

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进行核查。经查,陈女士投诉情况基本属实,且陈女士与健身中心签订有服务协议。随后,执法人员召集双方现场调解。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三方共同努力,双方达成和解,健身中心已退款,陈女士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预付式消费案例。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之规定,侵权责任人应当履行主体责任、义务。

---案例来源:霍邱县市场监管局

新店市场监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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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家用中央空调纠纷维权案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消费者刘先生向霍邱县市场监管局投诉,称其2021年4月在六安市叶集区某家电商城购买了一台某品牌中央空调,6月中旬空调坏了,商家多次帮助维修但都未修好,刘先生要求退货,该品牌中央空调售后服务部(位于霍邱县境内)已同意刘先生的退货要求,但双方未就相关补偿问题达成一致。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霍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联系当事双方进行调解。由于中央空调拆除后,会损坏房屋顶部,双方因破顶修复和补偿问题难以达成一致,调解一度陷入僵局,在此期间刘先生先后又多次向12345政务服务热线投诉。为帮助消费者刘先生挽回经济损失,霍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多次联系该中央空调售服部负责人,就拆装补偿方案进行沟通协调,经执法人员不懈努力,2022年11月底,当事双方达成一致,该中央空调公司免费给刘先生更换一套高端中央空调,并一次性补偿破顶费用9600元,更换后的中央空调“三包”有效期重新计算。


【案例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就是解决群众身边的急难愁盼问题。作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要始终站稳“消费者”立场,秉持公平公正,敢于碰硬发声,最大限度保障消费者实现合法诉求。上述投诉处理历时数月,虽然历经几次失败的调解,但市场监管部门仍然坚持不懈,转换思路,多次沟通协调,最终取得双方都比较满意的调解结果,为消费者挽回了经济损失。

----案例来源:霍邱县市场监管局

消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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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定制商品纠纷维权案

【案情简介】

2022年,消费者李先生在某门店以5888元价格定制了一款品牌木门,并当场交付2000元定金。交货时,李先生发现其与当天在商家门店展示的样板门在色差、手感、尺寸上等不符,要求商家返厂重新加工或退货退款。商家以定制商品不予退换为由,拒绝了李先生的诉求。无奈,李先生投诉到霍邱县消保委。


【处理过程及结果】

霍邱县消保委受理李先生投诉后,立即介入调查。经查,李先生投诉反映情况基本属实。随后,霍邱县消保委联系当事双方开展调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经三方努力,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愿意接受调解;

二、商家同意退货退款,并一次性退清货款;

三、调解协议履行后,双方不再就此事追究对方任何责任;

四、双方对调解结果不持异议。


【案例评析】

本案中,经调查核实商家交货的商品与在其经营场所展示的样品在色差等方面确实存在出入,且交货商品与消费者要求的规格(尺寸)严重不符,未准确履行主体责任义务。虽然是定制商品,但其规格(尺寸)不符合约定要求,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消费者的诉求是合理合法的,我委作出了上述调解。

---案例来源:霍邱县市场监管局

消保委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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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霍邱县某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供应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案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29日,霍邱县卫健委卫生健康执法大队对霍邱县某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双随机”抽查,现场对该厂生产的出厂水进行无菌操作取样,后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结果该水厂9月29日生产的出厂水游离性余氯<;0.005mg/L,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规定出厂水游离性余氯≦2且≧0.3mg/L)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霍邱县卫健委予以立案查处。


霍邱县某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9月29日供应的饮用水消毒剂余量因不符合国家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经执法人员合议,决定给予霍邱县某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做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并责令整改,要求加大消毒剂投入量,保证生产的饮用水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案例评析】

本案中违法事实清楚,案情清晰,证据确实充分,无争议。对本案法律法规的适用问题,引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予以处罚是合适的。


【思考建议】

近年来,霍邱县卫健部门加大了对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督检查力度,特别是加强对农村地区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监测,对集中式供水单位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开展了系列卫生知识及生活饮用水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强调供水单位负责人是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因此,该水厂2022年9月29日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行为是主观上管理不善,应予以查处。


对于饮用水的监管,一方面要健全饮用水卫生安全法律体系。无论是《传染病防治法》还是《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都很难对生活饮用水安全问题做到全面、有效监管,为保障饮用水安全,应制定饮用水卫生安全专门法律法规,完善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管法律体系,明确部门职责,规范影响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各个环节及影响因素。另一方面要加强监测,完善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着力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卫健部门应加强集中式供水单位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稍水的监督监测力度,不定期联合疾控机构对制水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应及时交流、反馈,实现信息互通,制水单位应完善相关制度和自检能力,确保供水卫生安全。            

---案例来源:霍邱县卫健委

卫生健康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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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九、使用过期化妆品纠纷维权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消费者李女士在霍邱县某酒店预定了一间客房,住宿期间使用了酒店客房内提供的洗发露及沐浴露。后消费者李女士发现上述化妆品使用前已过期,于是投诉到霍邱县市场监管部门。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立即介入调查。经查,李女士投诉情况基本属实。于是,执法人员依法对该酒店进行检查,发现该酒店407、410房间浴室内分别有已拆封的某品牌沐浴露、洗发露各1瓶,外包装显示上述化妆品均已过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查封、扣押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以及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化妆品予以扣押,后对涉事某酒店处以12000元罚款、没收过期化妆品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使用过期化妆品而发生争议的投诉案例。涉事某酒店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第四十二条:“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之规定,所以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来源:霍邱县市场监管局

新店市场监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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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霍邱县某麻辣烫餐饮门店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消费者通过12315平台投诉霍邱县某麻辣烫餐饮门店称重菜品和饮料均未明码标价,商品价格需经询问商家才给予告知。现来电投诉,要求主管部门核实并严查。


【处理过程及结果】

霍邱县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接到投诉后,立即开展调查。经查,某麻辣烫餐饮门店存在如下违法事实:经营场所多功能柜贴有“荤素同价 称重计价”字样贴牌,贴牌含有“/50g”字样,价格标签处为空白未标注。因某麻辣烫餐饮门店未建立销售账册,违法所得无法确定。其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4000元罚款。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典型案例。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56 号《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令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明确要求市场主体应公开、公平、公正竞争,避免发生消费争议纠纷或价格欺诈行为,市场主体应严格执行。

---案例来源:霍邱县市场监管局

价格监督检查分局

来源:霍邱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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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星尧
  • 发表于:2023/3/17 11:11:09
  • 来自: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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