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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霍邱县某肉类经营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
2月18-26日,本机关先后调取了动监所统计的动物入场记录和产品出场记录以及本机关2020年7月13日对该公司、2021年8月30日对某强、2022年5月9日对余某全、2023年2月20日对谢某龙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月21日,本机关在观音阁菜市场收集了该公司未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的现场照片。
2月23日,本机关收集了六安市生猪屠宰行业专项治理检查表1份。
2月24日上午,本机关在石店镇农贸市场收集了该公司出厂的未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未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生猪产品。
2月24日晚上,本机关在该公司场外收集了公司出场的未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的生猪产品。
至2023年3月3日,本案调查完毕。
现查明,当事人在生猪屠宰过程中存在未遵守生猪进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场记录制度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对霍邱县某肉类经营有限公司处罚:
1、责令霍邱县某肉类经营有限公司停业整顿1日。
2、处霍邱县某肉类经营有限公司3万元罚款。
3、处杨某林2万元罚款。
依据《生猪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来源单位:霍邱县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