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以来,六安市市场监管局紧盯气瓶充装、检验,燃气器具及相关产品质量等重点领域,强监管严执法,开展专项整治集中攻坚。特别是燃气安全整治专项行动开展以来,依法查处了多起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六安市某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案


2024年1月6日,裕安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对石板冲乡某村民家中使用的液化气瓶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气瓶瓶身的二维码扫码后,显示的充装信息不完全。经查,该气瓶充装单位是六安市某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但该公司充装该气瓶时未按规定扫码充装,未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裕安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万元的处罚决定。

二、霍山县某燃气有限公司充装超期未检气瓶案


2023年6月23日,霍山县市场监管局对餐饮场所进行联合检查时,发现有两个餐饮店内的两只气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当即对涉案气瓶实施了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查,两只气瓶充装单位均为霍山县某燃气有限公司,其中一只气瓶在检验有效期限内,现场扫码显示超期是气瓶信息录入错误导致,但该充装站在扫码充装过程中未发现此问题,气瓶充装前后检查工作落实不到位;另一只气瓶确已超过检验有效期,当事人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行为属实。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霍山县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责令改正并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金寨县某液化气有限公司充装报废气瓶案


2023年7月4日,金寨县市场监管局根据金寨县城管局移送的线索,依法对金寨县某液化气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6月对3只报废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该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霍邱县某液化气站充装超期未检气瓶案


2023年6月22日,霍邱县市场监管局对霍邱县某液化气站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该液化气站有2只充装完成的15KG液化气钢瓶,下检日期为2023年4月。经查,该气站6月22日对该2只超期未检气瓶进行了充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霍邱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2万元罚款。

五、舒城县某液化气站充装报废气瓶案


2023年9月20日,舒城县市场监管局在某液化气站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气站正在充装1个生产日期为2011年8月的气瓶,执法人员现场施行了强制措施并就地查封该气瓶。经查,该气瓶已经超过使用年限,应当及时报废,但该气站依然进行充装。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舒城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罚款。

六、金安某能源有限公司充装非自由产权气瓶案


2023年8月11日,金安区市场监管局接12345热线举报,某能源有限公司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遂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正在充装其他气站的液化气瓶,执法人员现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停止充装,并对当事人涉嫌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金安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万元的处罚决定。

七、舒城县城关镇某厨具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产品案


2023年6月25日,舒城县市场监管局开展燃气具市场专项检查,对舒城县城关镇某厨具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经营场所内有待售“烨帝牌猛火力系列”单头家用灶具1台;“蓝火焰双劲火系列”单头家用灶具1台;“满年红牌”双头家用灶具3台;“婷芝鑫”标识单头灶具2台;“广东广樱牌”单头家用灶具1台。上述8台家用燃气灶具均未按《家用燃气灶具》国家强制性标准“GB 16410-2007(5.3.1.12)”设有熄火保护装置,均为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当事人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舒城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8台并处罚款 680元的行政处罚。

八、叶集区某液化气站销售不合格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2023年7月11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叶集区某液化气站进行省级监督抽查,经检验,其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购进10个不合格产品,进价16元/个,售价16元/个,货值金额共计160元,按进价16元/个售出抽样样品4个,剩余6个产品,均已被没收,无获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叶集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产品、罚款320元的行政处罚。

九、霍山县太阳乡某购物中心销售不合格家用液化石油气减压阀及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2023年8月24日,霍山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山东中东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不合格抽检报告,对霍山县太阳乡某购物中心进行现场检查,经查,霍山县太阳乡新农村购物中心销售不合格家用液化石油气减压阀及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要求送检。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霍山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产品2个、处罚没金额430元的行政处罚。

十、六安市某家电门市部擅自销售未经 CCC强制性认证产品案


2023年1月28日,六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案件线索对六安市金安区某家电门市部立案调查。经查,该门市部分别于2022年4月2日与5月26日购进伪造厂名厂址的40台家用燃气具和40台家用吸油烟机,其中9台家用燃气具和9台家用吸油机未经CCC强制性产品认证,并在2台家用燃气具、3台家用吸油烟机外包装伪造 CCC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货值金额合计4.48万元。上述行为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六安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家用燃气灶2台和违法所得400元,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