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2023年10月4日,消费者邹先生向舒城县市场监管局投诉,称其于2023年4月在城关某板材店购买板材,花费10000多元,装修后板材出现了鼓包现象。邹先生认为板材质量有问题,要求商家重新更换安装遭拒。经查,邹先生购买的板材已定制成衣柜,商家不认可是其产品质量问题。经调解,商家补偿消费者7000元。
[案例点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本案中,因消费者购买的板材已全部制成靠墙衣柜,未留下板材可以作产品检验,已无法直接认定板材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耐用商品实施六个月内的举证责任倒置,即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商家有义务证明自己的板材符合质量标准,否则就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