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某养殖公司提供的设计方案,某农牧科技公司于2021年3月开始建造施工。一年后,将养猪场交付给某养殖公司。然而,此时生猪价格行情“走跌”,再加上对养猪场部分建设项目有异议,某养殖公司迟迟未投入生产,租金也只支付了一部分。
预期租金收不到,这可把某农牧科技公司“难”住了。“前期我们投入很大,急等着租金‘回血’,而且还要支付农户的土地租金。”在沟通无果后,2023年11月底,公司向霍邱县法院提起了诉讼。而面对某农牧科技公司提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及违约金的诉请,某养殖公司则以涉案猪场未完全达到交付标准,致使其无法投入生产,反诉要求解除合同。
接到案件后,承办法官就觉得这件案子“不简单”,“涉案双方争议大,对抗情绪比较浓,如果处理不当,势必影响企业发展,不利于营商环境优化,也难以保障群众利益。”
于是,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对双方诉请进行了深入分析,并通过沟通进一步摸清了双方诉讼意图。在此基础上,奔赴现场实地查看,还向养猪场所在地村委会及相关人员了解情况,积极寻找案件办理突破口。
在承办法官将掌握的相关情况向上汇报后,霍邱县法院当即明确了“止损、稳商、利民”的办案目标。如何在法律框架内实现这一目标?经过多次综合研判,决定采取依法审判和全程调解双线同步推进的途径。
在目标指引下,承办法官依法进行庭审的同时,努力寻求争议化解“最大公约数”。围绕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一方面明确告知某养殖公司,因其怠于履行合同,构成根本违约,即便解除合同也要赔偿损失;另一方面,向某农牧科技公司讲明利害关系,告知其解除合同是较优的选择,如果坚持不下,双方损失都将进一步扩大。
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双方对抗情绪逐渐缓和下来。为实现争议的实质性解决,霍邱县法院还积极联系乡政府、村委会研究解决方案,并邀请省人大代表参与调解。最终,今年3月6日,在多方见证下,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
虽然见证了双方握手言和,但承办法官并没有因此放下“心中的石头”。“因为涉案项目较大,后续还面临着两个艰巨的问题,一是合同解除后,租赁物能否顺利交接;二是赔偿款数额较大,能否及时给付。”为将后续隐患彻底消除,承办法官主动延伸职能。就租赁物交接问题,组织双方沟通,在法官现场调解下,某农牧科技公司同意不再计较部分租赁物损坏的情况。针对赔偿款问题,因某养殖公司即时给付出现困难,承办法官与其母公司高管取得联系,释明不及时履行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督促其母公司调集资金兑现赔偿款。
近日,涉案养猪场顺利移交至某农牧科技公司。三天后,某养殖公司将租金和赔偿款769万元履行完毕。至此,该起案件真正“案结事了人和”,两家企业及涉地农户三方的权益均得到有效保护,实现了既定的“止损、稳商、利民”办案目标。
来源:安徽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