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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男方)与谢某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5年11月,二人按揭购买商品住房一套,钱某首付34万元,并偿还部分按揭款,谢某亦偿还部分按揭款,同时为房屋完税11380元。该房屋房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均显示为按份共有,钱某50%,谢某50%。2016年2月双方举行订婚仪式,2018年10月,钱某一纸诉状递至霍邱县人民法院,陈述双方婚约关系解除,要求谢某返还彩礼款及确认购买房屋归钱某所有。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钱某基于其与房屋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首付购房款34万元主张享有房屋的全部产权,谢某依据产权登记主张享有房屋的50%份额,债权与物权之间的权利冲突该如何抉择?房屋在双方婚约关系解除后如何分割?物权是权利人对特定物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旨在保护物的所有权等权利不受侵犯,是绝对权,对抗不特定的人;债权是指在债的关系中,一方请求对方为特定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旨在保护和促进物的流转,是相对权,只能对抗特定的人。一般情况而言,物权优于债权。物权的优先权,即体现在同一物上不同物权之间,也体现在物权对债权的优先,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钱某与谢某就房屋产权权属已经产权登记机关登记、备案,即发生物权效力,钱某以其对房屋出售方享有的合同之债权对抗已登记生效的物权,与法相悖。最终一审法院认定该房屋由钱某、谢某各占50%份额。钱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霍邱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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